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4月24日发布了地方标准《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7-2023)。
本标准是自2015年首次发布以来第一次修订。主要技术变化有:
a) 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1章,2015年版的第1章);
b) 根据产品功能,更改了涂料VOCs含量限值要求,增加了“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要求(见第4章,2015年版的第4章);
c) 增加了汽车整车制造、发动机制造“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大气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增加了“焊接”“其他”“烤箱加热设施单独排放口”等工序或环节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根据行业类别增加了“改装车制造”各工序大气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见第5章表1,2015年版的第4章);
d) 增加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第5章表2);
e) 增加了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及其他有组织排放控制的管理要求(见第5章);
f) 增加了“零部件中保险杠、车架”单位涂装面积VOCs 排放量要求(见第5章表3);
g) 删除了车间工位无组织排放限值(见2015年版的第4章);
h)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见第6章);
i) 增加了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见第7章);
j) 增加了台账要求(见第8章);
k) 更改了监测要求(见第9章);
l) 更改了实施与监督(见第10章);
m)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低VOCs含量产品”(见附录A);
n) 更改了规范性附录“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见附录B,2015年版的附录A);
o) 删除了规范性附录B“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见 2015年版附录B)。
该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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