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就在今天,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2023年10月30日起实施。
《通告》显示,为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公众健康,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规定,当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空气重污染红色、橙色预警时,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通告》提到,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措施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外)。国一和国二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每天3时至24时,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0号管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但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外省区市机动车在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禁止上路行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汽车除外)。
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外)。国一和国二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禁止上路行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汽车除外)。
《通告》显示,以下本市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应急通信保障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氢燃料电池车辆,持有残疾人通行证的小型客车,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生产生活必需品供应且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
《通告》提示,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