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核与辐射建设项目除外)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核与辐射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8年)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十八条: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第四十三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第七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十一)《生态环境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
(十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十三)《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四、办理机构
生态环境部
五、决定机构
生态环境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8号)中规定由我部审批的项目,向我部提出申请。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或建设项目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 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
7.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介质 |
份数 |
材料出具单位 |
1 |
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书 |
原件 |
1 |
建设单位 |
电子版 |
1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原件 |
6 |
建设单位 |
电子版 |
1 |
3 |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说明 |
原件 |
1 |
建设单位 |
电子版 |
1 |
4 |
公众参与说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
原件 |
1 |
建设单位 |
电子版 |
1 |
(二)申请材料提交
建设单位从生态环境部政府网站登录“生态环境部政府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确定受理的项目(即建设单位在网上受理系统收到受理通知),建设单位将该项目相关纸质材料邮寄或提交至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单位无需到现场进行办理。
九、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收
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http://zwfw.mee.gov.cn/)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环评窗口
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2号楼104室
邮政编码:100006
联系电话: 010-65646800 010-65646188(传真)
3.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环评窗口
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2号楼104室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8:30-17:00,中午11:30-13:30休息,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 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从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登录提交申请材料。经初步核验,生态环境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3.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二)技术评估
生态环境部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审查批准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信息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在政府网站(网址:www.mee.gov.cn)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审查、审批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国家规定需要保密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相关政府信息除外。
十一、办结时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个工作30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建设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和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同法定办结时限。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生态环境部对于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环审〔20XX〕XX号”文件出具《关于XXXX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对于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环办函〔20XX〕XX号”出具《关于不予批准XXX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通知》。
十四、结果送达
生态环境部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电话等形式通知或告知建设单位,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将审批结果(文书)送达,并在15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和报纸发布公告。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审查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环评窗口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2号楼104室
电话:010- 65646800
(二)业务电话咨询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环评与排污许可一处
010-65646178
生 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环评与排污许可二处
010-65646180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生态环评处
010-65646183
(三)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信访办公室
投诉窗口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中认大厦一层
联系电话:010-84439879
(二)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信访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邮编:100006
十八、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2号楼104室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环评窗口
十九、公开查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后,可通过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http://zwfw.mee.gov.cn/)查询审查审批情况和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