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一般办理方式) |
时间:2023-02-07 17:16:07 来源: 作者: |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一般办理方式)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低风险项目不需办理。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668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网上咨询:
http://sthjj.beijing.gov.cn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常见问题:
1、建设项目已经取得环保审批手续,但建设内容有些变化,还需要重新做环评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2、请问登记表备案怎样操作?有什么相关文件吗?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事宜可参照此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于2017年1月1日起使用由国家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统一部署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工作并公示。登录地址:http://58.30.229.141/REG公示地址:http://58.30.229.141/REG/f/announcement/announcementShow |
3、请问建设单位验收有哪些程序,具体怎样操作?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的程序和具体要求依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进行。《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可登陆生态环境部网站 |
4、请问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审批,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备案?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5、建设项目的环评手续应该在哪个阶段办理?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6、请问环评文件的有效期是几年?过期后怎么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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