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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流程

时间:2023-02-07 17:56:03  来源:  作者:
1、调查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8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九条 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 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用地规划、用地功能和建设内容, 编制风险管控、修复方案, 向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实施。拟开发为住宅用地的地块应当选用无需实施后期管理的风险管控、修复方案。存在下列情形的,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重新编制相应的方案并重新备案: ( 一) 风险评估报告重新评审的; ( 二) 风险管控、修复模式或者技术发生变化的; ( 三) 土壤修复地点或者修复后土壤最终去向发生变化的。四十四条 开展后期管理的地块, 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后期管理计划, 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 并定期将后期管理实施情况报区生态环境、规
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后期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实施主体、环境监测计划、运行与维护措施、制度控制措施、应急预案、资金保障计划等内容。
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后期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实施主体、环境监测计划、运行与维护措施、制度控制措施、应急预案、资金保障计划等内容。


3、调查报告审查流程



4、调查报告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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