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知识窗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指引(图文)

时间:2023-03-01 17:01:07  来源:  作者:中环长青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11月26日由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哪些企业需要做环境信息披露?

该怎么做呢?

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01

哪些企业应当

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三)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

1.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3.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4.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5.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

6.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02

企业应依法披露的

环境信息有哪些内容
 

(一)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2.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3.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4.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5.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

6.生态环境违法信息;

7.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注意:

(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照上述八大内容进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仅要依照上述八大内容进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还应当披露以下两点信息:

1.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

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三)上市公司除依照上述八大内容进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还应当依据“办法”披露以下信息: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两点信息:

1.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

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四)发债企业除依照上述八大内容进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还应当依据“办法”披露以下信息: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发债企业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两点信息:

1.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

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二)企业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

2.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3.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4.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03

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公布时限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此外,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04

企业环境信息如何披露

京环之声:http://www.bevoice.com.cn/ →公众互动→环境信息披露→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北京市)→企业填报→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年度报告/临时报告。






 

05

法律责任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

(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06

环境信息披露系统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关于碳排放信息只有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才需披露碳排放信息,主要指纳入全国碳市场履约的14家电厂。

(二)属于重点碳排放单位不属于电厂,不需要信息披露。

(三)关于危废,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危废的应当上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针对个别企业反馈的危废转移联单数量达到几十张或者几百张的情况,可上传联单汇总明细。

(四)对于一个营业执照下包含多个分公司或厂区的情况,可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申请账号升级,升级后可显示多个分公司或厂区,升级时分公司或厂区的名称要与系统披露名单中的名称一致,否则无法填报。账号升级相关问题可咨询一证通客服,咨询电话:010-58511090。

 

 
 

 

 

 

 
 
 
 

 

 
推荐资讯
排面拉满;中环丰清团队获邀参与两场重磅学术交流活动排面拉满;中环丰清团队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北京丰台)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成果验收圆满完成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试
丰清团队协同全球生态治理(南森)大会“数据赋能 智汇生态”发展主题会议顺利召开丰清团队协同全球生态数智赋能地下水环境管理;中环丰清团队获颁国家“数据要素×”大赛北京分赛奖数智赋能地下水环境管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