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就基准的修订广泛征集全市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至10月16日。
修订稿的主要变化:
本次主要对总则部分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不予处罚的情形进行修订,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二部分、第三部分进行修改,新增通用裁量表。
(一)对总则部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修订,由原有的4种情形调整为5种情形,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仍然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节。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4.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对总则部分不予处罚的情形进行调整,因《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已明确了具体情形,故删除原列举式表述,改为概括式表述。
不予处罚的情形:
1.列入《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的违法行为,其中的整改日期起算点除有特殊规定外,均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次日。
2.未列入《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但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42条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
(三)新增第一部分表(三)
对“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根据报告表项目与报告书项目,结合不同弄虚作假的情形,确定裁量幅度。
(四)调整第三部分表(十二)、(十六)和(二十一)
表(十二)中加油站不符合在线监控管理规定,结合标准调整了部分表述,结合执法实际将原数据丢失、重复和错误记录比例大于5% 调整为大于10%。
将原表(十六)中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规定的自由裁量内容单列,细化裁量幅度,调整为表(十七)。
将原表(二十一)重点行业违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结合执法实践进一步细化,调整为表(二十二)。
(五)新增通用裁量表
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前九部分未列明自由裁量的情形,新增通用裁量表,明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 |